本文目录导读:
总则
1、为了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家政服务机构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家政服务员。
工作时间
1、家政服务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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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
休息时间
1、家政服务员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2、家政服务员每周至少应有一天的休息日。
3、家政服务员每天应有不少于一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加班与补偿
1、家政服务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不享有加班费。
2、家政服务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休息权益保障
1、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为家政服务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休息场所。
2、家政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家政服务员加班,不得无故扣减家政服务员的休息时间。
3、家政服务员有权拒绝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安排,家政服务机构不得因此降低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规定的处理
1、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强制家政服务员加班,无故扣减家政服务员的休息时间的,家政服务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无故降低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旨在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所有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都能遵守,共同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