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营养师资格证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营养师资格证发放和使用,保障营养师专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河北省营养师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营养师资格证由省民政厅主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统一发放,由其指定的职业资格考试机构负责实施考试,由省民政厅职业资格评定中心统一颁发。第三条 营养师资格证资格类别为全国营养师,拥有营养师资格证的人员,可在河北省从事营养师的职业活动。第四条 申请营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参加营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营养师资格证书;(三)接受省民政厅职业资格评定中心的职业资格评定,并通过评定;(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第五条 营养师资格证应当由营养师资格证有效期内到期,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营养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继续保持营养师资格证的有效性,确保营养师专业素质。第六条 凡持有营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营养师专业技术培训,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第七条 营养师资格证被暂停使用、撤销或收回的,由省民政厅主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决定。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省民政厅主管的职业资格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予以处理。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