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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证的规定
目的与原则
1、目的:确保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以应对各类紧急情况,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原则:严格培训与考核,确保救援人员具备相应的救援技能和心理素质;注重实战演练,提高救援效率和效果。
适用范围
1、适用于从事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员、警察、医护人员、志愿者等。
2、适用于各类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如火灾、地震、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通过相关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救援工作;
5、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或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给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实操考核等环节,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救援技能和素质;
4、通过考核的申请人可获得救援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培训与考核
1、救援人员需参加定期的救援技能培训,内容涵盖急救、搜救、水上救援、高空救援等多个方面;
2、培训过程中,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学员掌握实际操作技能;
3、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两部分,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
4、成绩合格的学员可获得救援证,不合格者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证书管理
1、救援证由国家应急管理部统一印制,加盖公章;
2、持证人员需妥善保管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3、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或更换。
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规定获取救援证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救援证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对于在救援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2、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