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导读:
应急救援行驶证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急救援车辆的行驶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应急救援活动的车辆,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第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
第四条 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是车辆合法行驶的凭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证件发放
第五条 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
第六条 申请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车辆购置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车辆保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3、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证件管理
第八条 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第九条 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条 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补发手续。
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救援经验,通过应急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车辆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车辆行驶证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