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公共营养师证的颁发机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营养学会,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全国营养学会出台的《高级公共营养师考试办法》确定的。一、公共营养师考试办法1、 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全国营养学会和国家营养学会发布的高级公共营养师考试。2、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时间。每年公布,具体以当年考试时间为准。(二)考试报名资格。具有高级职称的营养师,或者有营养学、营养临床、营养检测及研究、营养评估及护理、社会营养学、营养教育等专业背景,经过国家营养学会审查认定合格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考试。(三)考试报名材料。报考者须提交《高级公共营养师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3、考试内容(一)理论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营养学、营养临床、营养检测及研究、营养评估及护理、社会营养学、营养教育等专业知识点。(二)实践考试。在规定的护理环境中,进行实际应用、操作及分析、诊断等技能考核,以及营养学、营养临床、营养检测及研究、营养评估及护理、社会营养学、营养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应用。4、证书颁发(一)考试成绩记录。考试结束后,组织方将统一计算考试成绩,并发布考试成绩榜。(二)考试合格者资格认定。考试合格者将被国家营养学会和全国营养学会认定为高级公共营养师,并准予颁发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二、颁发机构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国家营养学会,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的全国营养学会共同颁发。三、颁发机制(一)参加高级公共营养师考试的考生,未通过考试的,可重新报名参加考试,每次报名有效期为一年;(二)参加高级公共营养师考试的考生,若通过考试,则须按规定办理考试登记手续,由中国中央国家机关派出机构统一颁发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三)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重新参加考试,如通过考试,则可继续使用已颁发的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四、证书有效期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可以重新参加考试,如通过考试,则可继续使用已颁发的高级公共营养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