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规定位置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考场或考点警戒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违规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一)使用假身份证或其它证件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六)夹带、偷看或传递书籍和纸条等;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草稿纸、财务计算器的;
(八)在演算草稿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十)其他行为。
三、考试委员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
(一)通过伪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在同一考区(含同一考点或同一考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违规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违规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违规的行为。